|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公开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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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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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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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方式 |
承办单位 |
| 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
行政 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岷县招 商网 |
全社会 |
长期 |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岷县招商局 |
| 2 |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
行政 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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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岷县招商局 |
| 3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
行政 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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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岷县招商局 |
| 4 |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
行政 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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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岷县招商局 |
| 5 |
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
行政 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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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岷县招商局 |
| 6 |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
行政 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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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岷县招商局 |
| 7 |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
行政 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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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岷县招商局 |
| 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
行政 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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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岷县招商局 |
| 9 |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
行政 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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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岷县招商局 |
| 10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
行政 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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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岷县招商局 |
| 11 |
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行政 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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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
岷县招商局 |
| 12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
行政 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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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
岷县招商局 |
| 13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
行政 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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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岷县招商局 |
| 14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
行政 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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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岷县招商局 |
| 15 |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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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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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岷县招商局 |
| 16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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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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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岷县招商局 |
| 17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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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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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岷县招商局 |
| 18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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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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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岷县招商局 |
| 19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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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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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岷县招商局 |
| 20 |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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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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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岷县招商局 |
| 21 |
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产品的 |
行政 处罚 |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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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岷县招商局(岷县酒类商品管理局) |
| 22 |
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的 |
行政 处罚 |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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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岷县招商局(岷县酒类商品管理局) |
| 23 |
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 |
行政 处罚 |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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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岷县招商局(岷县酒类商品管理局) |
| 24 |
从未取得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销售的或未按规定办理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
行政 处罚 |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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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岷县招商局(岷县酒类商品管理局) |
| 25 |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 |
行政 处罚 |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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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酒类商品,处以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直至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岷县招商局(岷县酒类商品管理局) |
| 26 |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未办理备案登记,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行政 处罚 |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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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岷县招商局(岷县酒类商品管理局) |
| 27 |
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
行政 处罚 |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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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岷县招商局(岷县酒类商品管理局) |
| 28 |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随附单》的,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的 |
行政 处罚 |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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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
长期 |
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岷县招商局(岷县酒类商品管理局) |
| 29 |
流动销售散装酒或未贴标销售散装酒,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 |
行政 处罚 |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岷县招 商网 |
全社会 |
长期 |
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岷县招商局(岷县酒类商品管理局) |
| 30 |
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予以明示的。 |
行政 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
岷县招 商网 |
全社会 |
长期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岷县招商局(岷县酒类商品管理局) |
| 31 |
批发、零售、储运不符合规定的酒类商品的。 |
行政 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
岷县招 商网 |
全社会 |
长期 |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岷县招商局(岷县酒类商品管理局) |
| 32 |
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
行政 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
岷县招 商网 |
全社会 |
长期 |
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岷县招商局(岷县酒类商品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