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明确家电下乡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商运字[2009]379号
各市(州)、县(区)商务局、财政局,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
我省自2009年2月启动实施家电下乡以来,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努力下,全省家电下乡工作迅速启动,全面展开,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我省家电下乡工作尚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在具体操作环节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完善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的落实力度,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精神,经省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进一步简化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扩大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将省农垦、林业系统主要从事农业、林业生产活动的职工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补贴兑付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乡镇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购买人身份的确定,农垦职工、林业森工购买人,职业为工人(不分工种)的按农民身份对待,以其户口簿职业项载明的内容为准,未明确职业的可按工人处理。购买人户口簿由农垦、森工系统以外公安局(分局、派出所)签发的,尚需所在单位出具身份证明。中央在甘、地方所属农场、林场、牧场、养殖场等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可参照此办法处理。
二、进一步简化补贴资金兑付程序。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销售网点先行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事后再与财政部门清算补贴资金的办法。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贴资金清算业务,县区、乡镇财政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完毕。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县(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认真做好销售网点的备案管理。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在受理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时,主要查验销售网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和中标企业(含已明确授权的省级分公司)与销售网点签订、出具的协议或授权书,在接到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要按照《甘肃省家电下乡流通企业行为规范》和《甘肃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建设规范》要求,督促中标企业认真做好销售网点的规范管理,搞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服务,做好补贴资金的代审工作,确保农民及时申请领取补贴资金。
四、切实搞好家电下乡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联合、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解决家电下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家电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中标企业假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产品,中标企业借家电下乡之名促销非家电下乡产品,误导农民、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印刷、销售、使用“家电下乡”专用包装材料和标识的行为,打击通过通信网络和互联网假借家电下乡进行欺诈的非法活动;规范中标企业销售行为,严格产品销售发票管理,依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继续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宣传部门和各地新闻媒体的支持,加强政策内容的宣传解释,积极发挥舆论宣传的监督作用,引导促进家电下乡工作健康、顺利开展。特别要把宣传重心延伸到乡镇、村社,让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销售商家了解政策、吃透政策、执行政策,确保家电下乡政策落到实处,惠及百姓。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